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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直接减免对象

本制度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(以下简称献血者)、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事项。直系亲属限指献血者本人的父母、子女、养父母、养子女。

二、直接减免费用范围

直免费用指减免所用血液的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,不包括用血者自身因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及输血所需相关费用。

三、直接减免规则

(一)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

1、献血者在自治区内献血且经检验合格的,五年内可以免费使用5倍献血量的血液,超过5年的,可免费使用等量献血量的血液,累计献全血达1000毫升、单采血小板≥5个治疗量、单采血浆≥2000毫升及以上的,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。

2、献血者在自治区内献血,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,其本人临床用血时,可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血液。

(二)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用血减免

1、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,血液经检验合格的,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费用,超过5年的及不合格的不予减免。

2、有过用血报销历史记录的,可报销金额根据折算后的可直免总金额减去历史已报销部分,作为实际可报销金额,减免额度用完为止,不同直系亲属间不重复减免。

3、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不与其它医疗待遇报销情况相关联,只与献血量直接关联,按相关规定根据献血量进行折算,直接减免。

(三)原则及时间

血费报销遵循“先献血,后用血”的原则,以用血者出院日期为准,直系亲属当天献血患者当天用血也视为先献血,后用血。

 

四、直接减免相关凭证

(一)  献血者本人办理用血费用直免手续时,需提供《无偿献血证》《居民身份证》。

(二) 无偿献血相关人员办理用血费用直免手续时, 需提供献血者《无偿献血证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,用血者身份证,户口本,结婚证或提供派出所、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居(村)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。如果确实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,献血者或用血者需填写《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亲属关系承诺书》并签字确认。

五、直接减免结算流程

献血者本人、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费用直免

献血者本人、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医院用血,出院时由用血直免医院结算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献血者身份证,在直报平台查询献血者的献血及用血情况,核实基本信息,审核提供的减免材料,在直报平台中进行用血费用直接减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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